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宜昌市高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6年秋季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
1.网报时间:10月29日—11月6日(系统开放日7:00-24:00);
2.线下体检时间:11月2日—11月6日;
3.认定数据处理及证书发放时间:11月9日—12月1日。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五峰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五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驻五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四)在五峰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各级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申请人的申请。(特别提示: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根据县教育局公告要求完成相关事宜,再由县教育局完成审定后统一直接提交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后将高中教师资格证发放给县教育局认定机构,由县教育局认定机构发放给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不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市教育局进行认定相关事项)
四、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六、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特别提示:备孕人员须完全按体检表内容逐项检查,不可缺项;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
七、思想品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八、无犯罪记录核查及准入查询
申请人在近三个月内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特别提示: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请申请人及时联系认定机构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门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交给相关认定机构。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直接向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提交。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未能按时提供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九、申请认定
(一)网上申报
在所属认定机构的网报时间段内,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hubei.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搜索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网上办理端口,选择“网上报名”,按序操作。报名时应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并按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确认点。报名时遇到问题可通过网站“咨询服务”栏目下“操作手册”、“常见问题”解决。其中,“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1.完善个人信息
对于账号注册后首次登录的或个人信息未完善的用户,须先完善个人身份信息。
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需要补充民族;证件类型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内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需要补充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及港澳或台湾当地有效身份证号码;对于证件类型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还需补充相应通行证号码。
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个人信息的完善和提交。
注意:身份证件号码一经注册,不允许修改。如果身份证件号码填写错误,需要重新进行用户注册。
如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变。申请人可自行在个人信息中心进行信息维护,姓名有变更的,申请人需到个人信息中心的实名核验页面进行修改,再次点击“实名核验”。如果实名核验通过,姓名同步修改成功。如果信息填写错误,需要进入实名核验页面修改,再进行实名核验,通过后即可修改成功。
2.报名
在我县网报时间段内进行报名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选择申请地类型。以户口本申请的选择“户籍所在地”;以居住证申请的选择“居住地”。
(2)选择认定机构。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网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宜昌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3)选择确认点。选择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为现场审核确认点。
按系统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其他申请材料,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已审核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将不能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在系统中上传的照片应为近期免冠正面 1 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文件格式为 JPEG/JPG 格式,大小不超过190KB。
特别提示:自2024年开始,核验学历需要通过学信网APP进行精准扫码授权。以往核验过的学历也需要重新核验。系统升级还兼顾到账号登录界面优化、全程网办材料上传个性化选择功能及上传材料环节前置、个人照片上传处理功能优化等。相关内容可通过网站“咨询服务”栏目“操作手册”、“常见问题”了解。
3.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打开的页面中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签名”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特别提示:已完成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的申请人,登录账号后,点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右侧的“查询报名信息”按钮,将会出现包含报名号的本次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右侧“操作”栏内有修改图标,点击该图标,可进入报名信息的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在“网报待确认”和“材料待完善”的状态下,可以进行报名信息的修改。如果为其他状态,需要先联系确认点,将报名信息的认定状态修改为“网报待确认”后再进行修改。
(二)线下体检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段持相应体检表(体检表见附件)前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完成体检(体检表所贴照片应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电子照片同版)。未在规定时段、未使用规定体检表或非指定医院的体检结果无效。同时需提交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应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电子照片同版,上交纸质证件照片须为冲洗照片,不能使用打印照片)背面注明姓名、报名号、身份证号,以便制作教师资格证书时使用。
(三)结果查询
所属认定机构公布的审核时段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在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模块即可查询材料审核结果。系统或短信提示需补正材料的,申请人须按情形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所有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四)证书领取
认定通过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邮寄或现场自取。邮寄默认EMS邮寄到付,邮寄物含《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现场自取的,凭领证通知及有效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具体领取时间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网站(http://www.hbwf.gov.cn/)发布的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公告。
如对教师资格认定具体要求有疑问,可咨询认定机构。教师资格申请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和“常见问题”相关说明对照处理,或通过“邮件咨询”“电话咨询”寻求帮助。
十、其他须知事项
(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线下体检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文章来源:http://www.hbwf.gov.cn/content-1181-480670-1.html
(责任编辑:格格木)
一手招考信息 海量备考干货
扫码关注“格木教育”微信公众号

公考刷题听课 使用格木教育APP
扫码关注“格木教育”官方视频号
